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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八批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
来源:产品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13 09:30:27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八批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或为节省本金,或为实现用户“特殊”要求,编造、篡改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报告,导致没办法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状况。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检测行为,保证检验测试的数据的真实性,对保障环境质量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为推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整治工作,今年以来我省组织专门培训,并结合“清水蓝天”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派出专业组对全省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进行抽查,查处了一批弄虚作假案件。现向社会公开发布六起典型案例,并向办案单位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2023年6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科仪检测有限公司承担的厦门某公司改扩建项目阶段性验收检验测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调阅有关的资料和原始记录,对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经核实发现该单位在开展验收监测时,未如实记录采样现场生产工况,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如实记录采样监测现场真实的情况,提供虚假监测期间生产工况的”情形;现场采样主要负责人林某在原始采样记录表中伪造采样员赖某签名,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因此,该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对厦门科仪检测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万元),处5.062万元罚款,拟禁止其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验测试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伪造监测数据的现场采样主要负责人员三年内不可以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2023年5月22日,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闽晋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省长乐区某印染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编号为MJL23B019a、MJL23C019、MJL23D019),报告中载明福建闽晋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17日、3月7日、4月10日在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但经调阅福建省长乐区某印染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福建闽晋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均未在报告中载明的采样时间到场进行采样。经调查,该检验测试公司两名采样员承认2023年2月17日、3月7日、4月10日并未到福建省长乐区某印染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该检验测试公司仍出具编号分别为MJL23B019a、MJL23C019、MJL23D019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检测报告载明,福建闽晋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10:22,11:22,12:47到福建省长乐区某印染有限公司采集排放口水样,经调阅监控视频,采样人员在相应时间段未到现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5.125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00元。

  2022年8月14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清源街道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加工制作,工人35人、生产车间面积约2500㎡。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执法人员发现,该环评文件虽有批复内容但无批复编号,且文件内容与现场生产情况不符,并加盖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专用章(丰泽)公章。执法人员将其与部门环评审批清单进行核对后发现,该公司并未在部门审批清单之内,该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文件涉嫌伪造。经调查,该公司的环评文件由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告知其该环评是由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正式批复的文件。

  根据调查情况,2022年11月10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对该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3.3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伪造环评批复文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2022年11月7日,丰泽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公安部门,2022年12月,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并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3年5月15日,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某处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的CEMS纸质运维台账记录显示,2023年5月7日12:50-13:41进行过HCl的零点和量程漂移校准,执法人员在工控机日志中未查到5月7日相应时段的校准记录。经调查,该单位委托泉州市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其CEMS进行日常运维,该环保公司提供的2023年5月7日12:50-13:41时间段标干O2含量、标干烟气温度、标干烟气湿度、标干废气流量、DCS温度、标干氯化氢实时测量数据,数据列表中未能体现其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标气(167mg/m3)校准。

  工控机上2023年5月7日12:50-13:41标干氯化氢实时测量数据未能体现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标气(167mg/m3)校准,涉嫌伪造运维台账记录

  泉州市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5.125万元罚款,并禁止其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典型案例五 福州市长乐区国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3年5月1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长乐区国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在对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为使超标车辆顺利通过检测,检测时将不透光烟度计取样软管进行弯折以减少进气量,并在检测过程中用吹风机对准排气管吹气,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对福州市长乐区国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以11.0667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近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进行非现场巡查,发现尤溪川流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和流量分析仪探头未按采样规范要求进行布设采样,导致检测数据失真,最后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11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拟对其处以罚款12.333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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