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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应该举报业主吗?
来源:江南app平台下载    发布时间:2023-10-09 01:38:07

  注:本文受启发于清合读者群上的群友讨论,权作探讨,非议者勿怪,可以留言。

  当断不断必后乱,生态环境部对环评下决心了,一方面出台《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下重手,另一方面出台《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放管服,给几百页的报告表瘦身。算了,伤心事不说也罢。

  可是,紧跟环评改革放开市场的监测,不但没有吸取这次的教训,还辙入前车步环评后尘。于是,各地各级纷纷出台规定,祭出多种紧箍咒,规定第三方检测服务行为。

  比如,辽宁为规范第三方环境监视测定服务工作,出台《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却不意引发了行业内的热议。

  里面引发的讨论要点是:《办法》规定,社会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在承接环境监视测定业务工作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超标排放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也应一并报告。

  办法的出发点就是,此种报告制度的引入,将有利于打破排污单位与监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互相制约的监管体系。

  哈哈,拿人钱财为人消灾,第三方发现业主的问题主动向管理部门报告,这说起来有点天方夜谭的感觉。

  难道叫陈圆圆举报吴三桂移情别恋,让董小宛投诉冒辟疆朝三暮四,抑或是让李师师把宋徽宗见异思迁的恶习告到御史大夫那边?

  辽宁的这个办法,让我不禁想起了一个故事:有一次双随机一公开对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检查中,检查组要求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拿出一份超标数据报告出来,并说明这是考核的必要内容。

  天啊,这双随机也太随意了吧,竟然有这样的考核指标?这天杀的,业主出钱让第三方帮忙毁誉,他是没病找药吃么?估计真正这样做的第三方,做了这一宗就out了。

  可是,真的是有第三方检验测试单位给业主出超标报告的。哈哈,那就是以前的体制内监测站接受的委托监测。

  另外一些较为顶真的第三方检验测试单位也会选择周围没有敏感点的边界噪声出一两份不痛不痒的检测报告。

  我举例的这个服务机构单位显然没有出具过超标报告。结果那个企业怎么应付呢,请看文末的回答。

  体制内监测单位接受委托监测,本义和第三方监测是一个道理的。但因为体制内的原因,出监测数据都还是比格严格,监测了什么结果照出数据也是正常的。所以,委托监测结果超标是正常现象。

  但是,不成文的规定,监督性监测才作为执法的依据,委托监测一般不作为执法的依据。既然是委托,就是要让你服务的,在服务的同时,你还把问题告发了,这样一个职业操守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

  就比如自已去体检后,体检报告是对大家说身体的状况,是告诉我们应该进一步治疗的数据,但不会去和医生说:这个人不行了。

  但考公务员的体检报告却类似于执法监测或监督监测,属于强制范围,如果体检报告没有过是不行的,只能跟报考单位说byebye了

  生态环境遵循的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第三方市场服务遵循的原则是谁受益谁付费,谁付费谁是主。

  那么,谁付费谁就是主。企业请第三方来监测,就如自愿去体检一样,出现不佳结果只是一个警醒,目的是指出问题并告诉企业该怎么样解决,是决策的数据支撑。此所谓拿人钱财为人消灾。

  第三方如果是生态环境部门付费的,他是要向“老板”负责的,就比如公体检一样,结果是直接给管理部门而不是个人。

  说到我们常见的,就是那些国控点自动监测站发现空气质量污染的时候,第三方是独立运作的,不会向地方优先透露什么。生态环境部如果要对第三方比对,也不会让地方去做,他们会聘用第四方进行比对。

  那么,第三方发现企业存在问题了,该如何做呢?我觉得这有两个层次的问题。

  从职业操守来说,企业是他的雇主,他们要为企业保守秘密,并为其负责,当发现其排放涉及可能超标时,最佳的方式是告诉他们立刻改正,一直到稳定达标为止。

  从职业操守的另一个层次来说,假如发现企业是一个无赖,视偷排为已任,并且可能恶性排放有害有毒物质,做出有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是否也应该有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任?

  说到这里,我们大家可以拿两个行业可以让我们横向对比,一个是律所,一个是银行。

  一名嫌疑犯犯了五件案子,警察已经查实三件,还有两件不知情或证据不足。该嫌疑人聘请了律师,并告知了律师剩下的两个案子的情况。那么律师是否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剩余的两个事情?如果律师没有向公安机关说明,后来公安机关进一步深挖出这两个案子,并查实该嫌疑人已告知该律师。

  “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重复一下,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有一次,看到一个储户和银行人员在争吵:我的钱怎么要你来销毁?假不假钞是我的事。

  可是《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管理办法》)精确指出,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最近,网上曝光对几个商业银行的处理就包括了上述的问题,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泸州银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因存在未按程序收缴假币及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行为,被处罚款不等。

  《论语·子路》有这个典故,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按照中国的传统道德,企业是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的衣食父母,应该子为父隐。所以,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要遵循保密约定为客户保守隐私、秘密。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和法规规定第三方一定要履行向管理部门报告(说不好听就是“举报”)的职责,辽宁省的规定也没有关于违反这一方面的责任追究条款。 我们就当这是做环保的初心和情怀呗。

  隐约相关的是环境保护法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第三方单位当然是属于这个范畴。

  但是,当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发现业主存在恶性污染事件时,发现业主存在屡教不改排放有害有毒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时,职业操守和环保工作者的良心会不会发生强烈的斗争?

  所以,报不报告之争,法理上,虽有这样的义务却没有违反的惩罚条款;情理上,觉得应该举报但又有碍商业规则;良心上,环保的初心的使命会强烈的谴责。。。

  最后应该揭开谜底了,那个公司怎么灵活的回应这样的一个问题,避开考核不得分的尴尬呢?

  然后解释,本来在企业监测时,发现超标了还是要出报告的,但鉴于企业比较有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所以,企业跟监测单位再三要求,第一,要指出他们的不足,以便于及时整改,达标排放。第二,第三方是受业主的委托进行监测的,应该本着服务的本职,告诉后,等他们整改完毕了再进行监测,这样方是第三方监测的初心。

  所以,就有了半成品的超标数据,既满足了管理部门的要求,又不违背业主这个衣食父母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