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令和法规:违背《消防法》应负的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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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5 11:33:40
(1)违背本法规则,未实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企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中止施工、不再运用或许停产歇业,能够并处分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或许正告处置。(№40-№43)
第四十条 违背本法的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中止施工、不再运用或许停产歇业,能够并处分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规划未经公安消防组织审阅或许经审阅不合格,私行施工的;
(二)依法应进行消防规划的建筑工程完工时未经消防检验或许经检验不合格,私行运用的;
(三)大众集合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查看或许经查看不合格,私行运用或许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正告或许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法的规则,私行举行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展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风险的,公安消防组织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中止举行,能够并处分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正告或许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