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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7号令正式施行!所有消防技术服务人需要注意这些…
来源:江南手机APP    发布时间:2023-12-20 15:08:2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原规定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积分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或者指定、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利用职务接受相关的单位、个人财物,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