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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前沿 浅析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问题及责任
来源: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3-12-17 12:47:04

  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为便捷高效的第三方支付取代传统支付方式、构建强有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创造了条件,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效率与体验的质的飞跃。电子商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崛起涉及多方主体和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加之法律更新迟滞,导致许多新领域存在法律空白。探究第三方支付所牵涉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科学对策,努力达成各方主体在效率和权益上的共赢,是认识这片“深海”必须要做的功课。

  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与互联网交易的资金流动需求相适应,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着用户与银行之间资金流转的中间站和信任中介的角色。其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积累公众信誉,吸引公众资金在虚拟账户中存贮、流转,完成支付、转账、交费等一系列功能。

  新型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诞生的第三方支付继承了传统支付的优点并具备独特优势。

  首先,它打破了时空局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人类能在移动端随时随地发出资金流转指令,从发出指令到指令执行的时间短,且不易出现差错。其次,它具有较高的安全性。第三方支付平台负有监督商家和消费的人行为的义务。通过互享权利、互担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实际效果的减少了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的可能。再次,第三方支付极具综合性,可为用户更好的提供各类服务。

  从目前的数据分析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整体市场覆盖率较高。从全世界看,亚太地区移动支付渗透率为53%,北美和欧洲分别为33%和35%。据市场调查与研究公司MerchantMachine发布的消息显示,在我国,2020年移动支付占比已提升到64%,明显高于英国(24%)和美国(17%)等西方国家。

  以Z平台为例,《2020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研究报告》称,该平台以55.6%的市场占有率在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继续占据垄断地位,且用户黏性和大众信赖度不断的提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之一,Z平台为迎合消费需求不断开发多方面业务,引领第三方支付时代的蓬勃发展。因此,该平台以其庞大的资金流动与交易数额、完善成熟的发展规模为研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强大的数据支撑。

  买卖关系是第三方支付中最核心的关系,买卖合同即为主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主合同只约束买卖双方,而依附主合同存在的其他保证主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附属合同,将买卖双方、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个主体连接在一起。若买卖合同无效,则附属合同也就毫无意义。因此,常见法律纠纷也多与买卖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的效力有关。对于该附属合同的性质,本文更倾向于委托关系说。

  委托关系说有法律和法规和相关协议作支撑。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其次,Z平台制定的《服务协议》规定其受用户委托,提供代理用户收付款的资金转移服务。一言以蔽之,第三方支付平台分别与消费者、卖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依照授权在服务协议范围内为买卖双方代理管理、转移资金,并负有诚信担保义务。

  Z平台制定的《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某些法律行为没有买卖双方的参与,属于该平台的独立法律行为,最典型的就是资金保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即为资金沉淀、转移的枢纽。在一般支付活动中,买家下单后的付款流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并由该账户暂时保管。直到买家确认收货后,资金才被转移给卖家。若出现买家退货或卖家无法发货等情况,资金就不会发生转移。在这段时间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着资金保管的重要责任。

  电子商务的优点是不用面对面就能完成支付,这也相应地轻易造成赖账、诈骗等问题。对于买家而言,通过在线方式无法准确辨别产品质量,下单到接收货品有一段时间,交易风险较大。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对商家给予信誉担保,以促使交易达成。另一方面,对于商家而言,商家先发货,买家确认收货后才付款,商家无法确认买家是否有赖账等诚信风险。因此,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买家诚信担保,以促使交易达成。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服务合作关系。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可以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可以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达成协议,在银行内开设专门存放流转资金的虚拟账户,获得银行金融网络系统通道,在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范围内运转。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享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便利的同时,要做到诚信交易,遵守相关服务协议;对于商家而言,在享受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扩大经营范围、节约成本等便利的同时,要诚信合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对于银行而言,在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的同时,要履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达成的协议与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提供金融、安全保障等便利;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在从服务中获取报酬、调取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同时,要履行保守个人隐私、及时修复程序故障、监管商家经营活动等义务。

  在进行第三方支付的过程中,有几率存在隐私泄露的隐患。在使用Z平台之前,消费者必须同意包含隐私条款的《服务协议》才能用。Z平台根据隐私条款要求用户更好的提供多项个人基础信息,并根据服务需要出示给第三方。对于电子商务等专业领域,一般人无法及时准确察觉缺陷,加之法律监管和保护未作出及时响应,个人隐私信息极易受到侵犯。

  此外,格式合同可能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逃避责任提供便利。据了解,Z平台制定的《服务协议》从服务内容、用户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角度对用户提出具体实际的要求,并强制用户同意,这明显为格式合同。从Z平台自身专业性的角度分析,格式合同有必要存在,且《服务协议》也确实履行了提醒注意义务,如在涉及用户重要信息的部分条款用黑粗体标明等。但是,冗长的合同、陌生的专业词汇使其不能很好地发挥提示作用。

  沉淀资金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用户交易过程中支付的资金暂存于虚拟账户;另一类是用户在支付前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虚拟账户,以便日后使用。正常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平台暂存的流转资金就是沉淀资金。

  对比银行票据,第三方支付平台既非以国家公信力为基础,又缺乏专业金融机构的法律保护。一旦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被吊销执照或破产等情形,就非常有可能导致留存于平台之上的资金没办法回收。当前,我国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属民企范畴,此类机构常存在信用风险。当用户的沉淀资金丢失,第三方支付平台势必会因注册资本等条件的束缚而无法对用户的损失进行弥补。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该条款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取得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然而,储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却未在相关规定中明确。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和严格监管的市场背景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流转势必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如果出现资金链断裂或信任危机,可能会对整个市场带来非常大打击。

  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上海“彤彤屋”案曾引发人们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重新审视和思考。为何电商逃税会变成普遍现象?首先,消费的人在购物时缺少索要发票的意识和习惯,商家也借此机会不开具发票。其次,交易主体模糊。消费者与商家无法互相辨认对方的实际身份,加之纷繁复杂的无数笔交易同时发生,第三方支付中不完全显示双方所有真实信息,相关监管措施很难对症下药。再次,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很难保证,导致某些不法商户隐瞒交易,进而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对于第三方支付中出现违约情形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一般以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的协议为主要是根据。在Z平台中即以《服务协议》为主的一系列协议为主要依据。

  但是,《服务协议》在对用户提出种种义务履行要求后,对自身的归责则较为宽容。例如,第八条的免责条款与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将自身排除在第三方支付中常见的违约行为的归责对象范围之外,导致最终在懵懂状态下主动或被迫同意协议的消费者可能没办法获得赔偿。再者,“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使本来就处于互联网高科技服务接收端、缺乏专业技能和知识储备、搜集网络证据困难的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意或过失泄露用户隐私信息、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应追究其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则对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作出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商家进入第三方支付交易网络前,第三方支付平台负有审核商家个人隐私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监管用户经营行为等义务。若因故意或过失未尽到该义务,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承担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法律责任。

  鉴于电商税收的相关法律缺失,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加强审核与监督管理力度等方式避免电商偷税、漏税的可能,表明国家与社会对税收问题的重视,特别是对借助新兴科技钻法律空子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绝不姑息的态度。

  要解决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所面临的问题,首先必须赋予第三方支付平台合法身份。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其从事的货币资金转移、吸收货款、个人理财等业务都具备了金融服务的性质。因此,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定性为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更具有合理性。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月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虽在已废止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基础上新增了中国人民银行对用户储备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监测和业务报告月审核等模式,对沉淀资金存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作出相对完整的规定,力图拓宽法律规制的横向范围,但纵向深度追责与具体适用细则还有空缺,仍保留了行业自律自查的自我约束空间。因此,作者觉得,应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为中心,信息技术部门与税务部门为支撑,委托信用评级机构为外延的综合监管制度,通过创建多元化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方式实现多层次、全方位保障资金安全的目的。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立法的滞后性所产生的规制漏洞亟须填补。首先,针对信息不对称、电子数据易篡改的特征,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商税收登记制度,要求电商提供真实的IP地址等资料,并实时更新重要数据信息,定期抽查、检测电商运作状况,及时有效地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予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吊销资格许可等处罚措施。其次,完善开具电子发票细则。数字化资金流通逐渐代替纸质发票,理应制定更为详细的开具程序、关键信息录入、大数据跟踪监督等规定,做到与时俱进。再次,建立电商征税诚信体制,鼓励民众发现、举报电商偷税、漏税行为,将偷税、漏税记录与电商信誉、经营资格权限等挂钩,将失信企业及逃税档案信息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

  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作者觉得,对于正处于蒸蒸日上期的第三方支付领域要慎用刑罚。事实上,第三方支付领域发生的达到被刑事处罚程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相对较少。作者觉得,行政政策先于刑罚更加有助于鼓励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创新发展和效率的不断的提高。形成良性竞争、合作共赢的健康发展环境,也是刑法维护社会法益的最终目的。

  第三方支付借助全球互联网系统升级换代,迅速成为社会所有的领域必不可少的角色。相较于第三方支付如火如荼的发展的新趋势,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空白必然导致各种风险接踵而至。在第三方支付从步履蹒跚的试探到走向国际,法律应当扮演“母亲”角色,以鼓励为主调,确保“孩子”一直在发展的正轨上。笔者分析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问题,正是为了正视不足,发现漏洞,更好地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惩治犯罪,为第三方支付领域的长远发展提供法律层面的有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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